近日,國土資源部正計劃上報《不動產登記條例》(以下簡稱 《條例》)給國務院,不動產信息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將與官員財產申報信息等系統(tǒng)并軌,官員瞞報登記資產信息將被 “剎車”,“依法以人查房”已被寫進《條例》第6章第72條,全國實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實行互通互享更是 “板上釘釘”。
此次,《條例》最引公眾關注的在于:“以人查房”是有限制的,即國家實行不動產登記依法查詢制度。權利人、利害關系人以及取得權利人同意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查詢、復制登記信息。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、公安機關、國家安全機關、紀檢監(jiān)督機關等有權查詢與調查,處理案件有關的登記資料。也就是說,“以人查房”要納入到法治的軌道,這出乎一些人的意外。
在一些人看來:不動產是貪官的主要“奶酪”,因而,他們希望《條例》能夠成為曝光貪官“奶酪”、公眾監(jiān)督的平臺。這種預期是可以理解的。然而,在法治社會,做任何事情包括反腐都須納入法治的軌道。官員也有需要法律保護的隱私,包括不動產?!耙婪ㄒ匀瞬榉俊彪m然限制了普通百姓查詢官員的房產情況,似乎對公眾監(jiān)督有所限制,但是,這并不等于官員的房產成了“避風港”。《條例》規(guī)定公權力機關可以依法查詢,這意味著:查探貪官的不動產是公權力機關的重要職能。在國外一些國家,對房屋信息的查詢,也予以限制而非徹底公開。事實上,在法治社會,反腐需要公眾的參與,但更主要的是公權力機關的事,換言之,“權力反腐”才是主戰(zhàn)場。
一些人擔心:如此“依法以人查房”會影響查處貪官的現(xiàn)實效果。這種擔心大可不必。先前,不動產登記制度遲遲沒有塵埃落定,公眾期待的信息聯(lián)網一直沒有四腳落地,無疑讓貪官有“洗房”之機,這種狀況即將成為歷史。一旦《條例》付諸實施,公權力機關定能不負重望,在不動產領域挖出一窩窩“碩鼠”。我們應當充滿信心。另外,還應看到:《條例》是不動產統(tǒng)一登記制度性法規(guī),直接功能是為即將推出的房地產稅打基礎,它具有反腐功能,但不是反腐的主要利器,指望《條例》完全承載起反腐的功能,顯然是一種誤讀?!稐l例》的實施,有助于推進反腐倡廉,但更重要的意義在于以制度保障不動產財產權和市場交易安全,維護公民合法權益。
于文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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